“要你狗命!”宠物犬咬人被砍,狗主人耍横索赔,法院判了

互联网   2023-07-10 22:33:1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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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资料图)

2022年辽宁一男子被狗咬伤后到医院进行救治时,狗的主人却找上门来索要赔偿,而法院竟也支持这一诉求,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?

家住辽宁沈阳某小区的王某刚加班完准备回家睡觉,正当他掏出钥匙打开门时,一条拉布拉多犬却突然窜到他身后,朝他狂吠。王某被这突然传来的狗叫声惊吓到,他当即便转过身去。

突然这只狗朝他飞扑过来,由于王某手中没有任何可以用来防护的东西,他便下意识用手去阻拦。伴随着一声惨叫,王某的手被狗严重咬伤,还滴着鲜血。此时的王某也顾不上疼痛,挥舞双拳便将狗击退。

但拉布拉多犬显然是不想放过他,还站在不远处和他对峙。于是乎王某便大声喊叫,看狗的主人是否还在附近。但由于是深更半夜,没人听到他的喊叫,狗的主人显然也不在附近。

无奈之下,他只得和狗殊死搏斗,就在他展开防御姿势时,他发现邻居门口放着一根木棍,便拿起木棍朝狗打去。虽然后被打跑了,但是它仍然在不远处和他斡旋,想要再度发起进攻。

突然间,他发现邻居家窗台上放着一把刀,于是便在棍棒的掩护下慢慢朝窗台靠近,等拿取后便朝狗猛然捅去。在捅了几刀了,狗彻底失去反抗能力。这时王某才放下木棍和刀具,连夜赶去医院包扎。

等到次日早晨,狗的主人李某想要牵狗出去溜溜时,却发现自家的狗早已躺在血流之中,已经没了生命的迹象。在查看狗的伤势后,他明显察觉到是有人故意拿刀将其杀害的。

他对此感到十分愤怒,究竟是谁如此狠毒竟将他的爱犬残忍杀害。之后经过多方打听后才得知是王某所为,于是便前往医院向他索要赔偿。

面对李某的索赔,王某也感到很无辜,毕竟自己是被狗咬伤了才打狗的,他还没找对方算账呢,对方却还找上门来索要赔偿。这让王某感到十分委屈,于是便将李某告上法院。

在法庭上,李某却又提出了反诉,要求王某赔偿他狗死亡的损失。面对双方各执一词,法官在仔细查看双方提交的证据后,基本确认整个案件事实。

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赔偿王某医药费共计一万八千元,而王某则需要赔偿李某财产损失即一万六千元。

不过在社会大众看来,本来就是因为李某没有做到文明养狗才导致狗咬伤王某的,此时王某反击为何就不构成正当防卫,难道保护自己也还要顾忌狗是对方的财产吗?

【以案释法】

1.在本案中,为何王某对狗还击为何不构成正当防卫呢?

在本案中,王某回家时遭遇狗咬,显然是面临不法侵害,此时还击也是为了免于自己受到狗的伤害,显然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和主观条件。

但是由于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,也即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必须是人的不法侵害,而不能是动物的侵袭或自然灾害等。

当然如果狗是受主人指示而追咬王某的话,那么狗的追咬行为是可以看出主人侵害行为的延伸,此时反击则构成正当防卫。

而王某所面临的也是来自狗的侵袭,而狗的主人对此也并不知晓。故其对狗的还击行为也就不构成正当防卫。不过与正当防卫相类似的正当化事由还有紧急避险,而在紧急避险中其危害来源就包括有动物的侵袭。

因此王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,和正当防卫的法律责任一样,都无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,但如果超过必要限度则要担责。

在本案中王某持木棍还击就足以避免被狗咬伤,但他却还以刀将其杀害,显然超出必要限度而应当赔偿李某损失。

2.本案中王某被狗咬伤,作为狗的主人李某还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。

我国《民法典》第1245条规定,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在本案中,由于王某是被李某所饲养的狗所咬伤,属于民事侵权行为,那么李某显然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
不过该条款同样规定,如果该受伤结果是因为被侵权人具有过错或重大过失而导致的话,那么是可以相应减轻或免除动物饲养人的法律责任。

也即当王某受伤的结果是因为其主动挑逗狗而引发的,李某索要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就会相应减轻甚至免除。

不过由于李某并未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王某在主观上具有过错,那么也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。

最后,虽然狗的性命远不及人重要,但是作为他人财产,也是要给予尊重的,在实施防卫或者避险行为时,也应当有所限度。

当然对于狗的主人而言,应当做好安全防护措施,避免饲养的狗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更大的麻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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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案例与图片均来自于网络,案例只为普法所用,无任何不良导向,图片侵权必删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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